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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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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禮 |
比賽開始前,雙方選手聽從主審裁判指示,向監察台和對手敬禮以示尊重。當主審裁判發出「準備」和「開始」後,比賽正式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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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時間 |
跆拳道比賽一般分為三個回合,每個回合比賽2分鐘,每個回合之間休息1分鐘。藍方和紅方選手在比賽時間內,必須使用比賽規則允許的技術努力攻擊對手,尋求得分。當比賽結束後,雙方選手在三個回合中的得分將會合計起來,較多得分的一方選手便會勝出這場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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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攻擊部位 |
跆拳道比賽允許攻擊的部位只有兩個,一是頭部,二是軀幹。在比賽中,允許使用拳和腳的技術攻擊對手被護具保護著的部位,但禁止攻擊後背脊柱。允許使用腳的技術攻擊對手頭部,但不能攻擊對手的後腦位置。即可以用腳踢攻擊對手頭部和被護甲保護的軀幹部位,但不能用腳踢攻擊對手的後腦部分,同時禁止用拳擊對手頭部。選手可以使用拳的技術擊打被護甲保護的軀幹的前面和側面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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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在比賽中,用腳踢擊對手軀幹部位一次得1分,而用腳擊打上對手的頭部位置則可得2分,如果擊倒對手,主審裁判在讀秒後再加1分。因此,雖然用腳踢技術擊打上對手頭部的難度甚大,但許多選手仍然在比賽中千方百計運用腳擊技術攻擊對手頭部以盡可能取得更多分數。然而,比賽由一名主審裁判主持,四名副審裁判根據選手的技術使用情況負責評分並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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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得分 |
在比賽埸區四個角落,分別有一位副審裁判坐著並拿著計分器為選手給予分數。當四個副審裁判中,有三位同時給予該名選手分數,此分數方位有效,並會立刻顯示在電子計分板上。判斷是否有效得分,副審裁判運用他們的專業評定選手的技術是否有力地準確攻擊在允許的攻擊部位上,當三名以上副審裁判同時給分,分數便會顯示在電子計分板上。由於比賽進行中時,場上混雜了雙方選手支持者和觀眾的吶喊聲和歡呼聲,主審裁判在主持比賽和四名副審裁判在評定是否有效得分的壓力甚大,但所有裁判都接受過專業的訓練,並會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態度評審每一場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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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和扣分 |
應予警告之違規動作 |
1) |
出邊界線 |
2) |
背逃 |
3) |
倒地 |
4) |
逃戰 |
5) |
抓、抱或手臂抱對方 |
6) |
攻擊腰部以下部位 |
7) |
假裝受傷 |
8) |
用頭部或膝部頂撞對手 |
9) |
用手攻擊對手臉部 |
10) |
選手或教練做出不合情宜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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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扣分之違規動作 |
1) |
暫停後仍加攻擊 |
2) |
對手倒地後仍加攻擊 |
3) |
故意在空中以手抓著對方的腳部攻擊而將對手摔倒在地上及推倒對手 |
4) |
故意用手或拳攻擊對手臉部 |
5) |
選手或教練妨礙比賽進行 |
6) |
選手或教練做出極不合情宜或粗暴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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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時賽 |
在一場比賽中,如果雙方選手打完三個回合後出現同分情況時,便會進行2分鐘的加時賽。加時賽是以「突然死亡」方式進行,只要其中一方先取得1分,這一方便是該場賽事的勝利者。假若加時賽的2分鐘內,雙方選手都未能取得分數,該場賽事亦會結束,而最終的勝利者將會由主審裁判和四名副審裁判共同決定,當雙方選手互相敬禮及向監察台敬禮之後,主審裁判舉手的一方就是該場賽事的最終勝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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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內容取錄自《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項目通用知識叢書─跆拳道》,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著,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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